一句话定义: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面向「无票采购、多品种、小批量」出口的监管方式——经营者在国家批准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货值不超过 15 万美元,在采购地海关办理通关,增值税免征不退,个人所得税可核定征收。
它是五种出口模式里独有一个以「地域」为前提的模式:不在试点集聚区内采购,就不能用 1039。这一条决定了它的适用面比 9810、9610 窄得多,但也正因为窄,它成为小商品、杂货、二手设备出口最对口的合规通道。
一、1039 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有一类出口生意,天生拿不到进项发票:
- 批发市场档口拿货,上游是散户、小作坊,开不出发票;
- 二手设备、二手奢侈品回收,来源方是个人,没有增值税链条;
- 多品类杂货拼柜,一票货几十个 SKU,来自十几个供货商,逐个要票不现实。
这类生意如果用 0110 一般贸易,没进项票就不能退税,采购环节的税自己承担;如果走灰色通道买单出口,报关主体与实际货主不一致,随时可能被查;如果走 9610,单票限值和零售属性又不匹配。
1039 的设计思路是:承认这类交易的采购端没有发票,给一条「免征不退」的中间路径。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征,不需要进项发票,同时也不办理出口退税;经营主体的所得税通过核定征收处理。这样既让无票采购合法化,又不给国家造成退税损失。
代价是:你拿不到退税款。对无票采购的商户来说,这本来也拿不到;但对有票的商户,走 1039 反而是亏的——能退的税不要了。所以 1039 的适用判断很直接:有没有进项票。有票走 0110 退税,无票才考虑 1039。
二、监管框架与代码口径
1039 的监管依据分海关与税务两条线。
海关线是《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21 号(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这份公告明确了市场采购贸易的监管办法与 1039 监管方式代码的适用规则,核心要素包括:在经国家批准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 15 万美元(含 15 万美元)以下、在采购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试点范围是逐步扩围的。从 2013 年义乌率先试点,到后续多轮扩围,目前全国已有数十个试点市场集聚区,广东本地包括广州花都、深圳华南城、东莞大朗、中山利和灯博中心、佛山乐从、汕头宝奥玩具城等。具体名单以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的批复文件为准,且会动态调整。
税务线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这份办法规定了免税的适用主体、委托代理关系、交易清单录入、免税申报时限等操作要求,是 1039 税务处理的直接依据。
还有一份不能忽略的文件:市场采购贸易负面清单。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年度版负面清单(如商办贸函〔2024〕261 号,2024 年版),列明了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类别。负面清单内的商品,即使在其他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也不能用 1039 出口。这是准入的前置条件,谈模式选择之前要先查清单。
三、税务待遇:免征不退 + 核定征收
1039 的税务处理可以拆成两层:流转税和所得税。
流转税:免征不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三条,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免征」有两层含义:一是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二是不办理出口退税,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不能退、也不能抵,应做进项转出处理。
所以「免征不退」不是「免税 + 退税」,而是「免税、放弃退税」。这一点必须讲清楚——市面上有些说法把 1039 描述成「既免税又能退税」,是错的。
对无票采购的商户,这个安排没有损失(本来也没有进项可退);对有票的商户,这是实实在在的让利,所以有票的应该走 0110 或 9710。
所得税:核定征收
1039 的经营主体通常是试点市场集聚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户),也可以是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多数试点按核定征收执行,常见的应税所得率口径是 5%,具体比例与执行方式以试点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需要说明两点:
其一,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 5% 的含义是按收入的 5% 视同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把 5% 当成「综合税负 5%」是误读。
第二,核定征收有前置条件。 一般要求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个体户,且符合试点地的管理要求。一旦主体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通常要转为查账征收。所以「用 1039 做大规模」这个思路本身就有上限——它不是给大企业设计的通道。
另外,个体工商户还可叠加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具体能否叠加、如何计算,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收汇:允许多主体、允许人民币结算
市场采购贸易在收汇上有相对灵活的安排:允许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市场供货商、境外采购商、采购中介等贸易主体开立外币结算账户,并允许采用人民币结算。这解决了个体户收汇难的问题。
但灵活不等于没有底线。收汇主体必须与报关主体保持一致,境外货款应进入个体户名下的对公外币账户或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用普通个人储蓄卡直接收外贸货款,属于资金体外循环,既无法完成外汇核销,也容易被银行风控冻结。
四、政策依据
| 层级 | 文件 | 关键内容 |
|---|---|---|
| 海关 |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21 号 | 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明确 1039 监管方式、单票 15 万美元限额、采购地海关申报 |
| 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 |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免征增值税、交易清单、免税申报时限 |
| 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 | 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89 号公告中「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
| 商务 | 商办贸函〔2024〕261 号 | 2024 年版市场采购贸易负面清单,列明不适用商品类别 |
| 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执行至 2027-12-31 |
| 参考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 | 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用于对比理解「免征不退」与「退税」的差别 |
五、适用边界:谁该用 1039
| 业务形态 | 是否适用 1039 | 说明 |
|---|---|---|
| 试点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小商品、杂货 | 适用 | 典型场景,无票、多品种、小批量 |
| 二手设备、二手奢侈品回收出口 | 适用 | 来源方为个人,无增值税链条 |
| 批发市场档口、外贸 SOHO 拼柜出口 | 适用 | 个体户主体,单票 15 万美元以内 |
| 有足额进项专票、可正常退税的货物 | 不适用 | 走 0110 或 9710 退税更划算 |
| 非试点集聚区采购的货物 | 不适用 | 1039 以试点区采购为前提 |
| 负面清单内的商品 | 不适用 | 准入前置条件不满足 |
| 单票超 15 万美元的大额订单 | 需拆票或改模式 | 超限额应拆票申报或改一般贸易 |
| 希望做大规模、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 | 不适用 | 1039 主体以个体户、核定征收为主 |
判断顺序建议是:先查负面清单 → 再确认是否试点区采购 → 再看单票是否在 15 万美元以内 → 最后看有没有进项票。四步都过了,1039 才成立。顺序不能颠倒,因为前三条是准入资格,最后一条才是模式优选。
六、办理全流程(HowTo)
第一步:确认试点区资格与负面清单。 确认采购地是否属于经国家批准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市场集聚区,商品是否在当年版负面清单之外。这两条是准入前提,不满足则不能使用 1039。
第二步:注册经营主体。 在试点区注册个体工商户(或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开立对公银行账户。主体类型决定了后续能否适用核定征收。
第三步: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 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这是接入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前提。
第四步: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取得报关资格,并办理电子口岸卡。
第五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免税)。 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类型选择免税。注意这里备案的是免税,不是退税——1039 不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步:在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交易清单。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五条要求,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形成交易清单。自营出口的由市场经营户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录入;委托出口的,由市场经营户在交货时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第七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出口情形)。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方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八步:以 1039 监管方式申报出口。 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或委托报关行,在采购地海关以 1039 监管方式申报。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不超过 15 万美元(含)。商品品种较多的,按市场采购贸易的简化归类规则申报。取得报关单。
第九步:办理免税申报。 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代为办理。同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免税出口销售额。
第十步:合规收结汇并完成所得税申报。 境外货款进入个体户对公外币账户或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结汇后资金可用于经营。按核定征收口径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凭证。交易清单、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收汇凭证按批归档。
七、一年里的关键时间节点
| 时间节点 | 事项 | 依据 |
|---|---|---|
| 签订采购合同时 / 交货时 | 在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交易清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五条 |
| 货物报关出口 | 取得报关单(1039 监管方式) |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21 号 |
| 报关出口后规定期限内 |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四条 |
| 报关出口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 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六条 |
| 按季/按月 | 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试点地核定征收口径 |
| 每批次 | 收汇、结汇并留存凭证 | 外汇管理与反洗钱要求 |
| 长期 | 交易清单、报关单、协议、收汇凭证归档备查 | 税收征管与海关监管要求 |
八、单证与证据链要求
1039 的证据链要证明三件事:货真在市场采购、人真是经营主体、钱真从境外来。
采购真实性:采购合同或采购凭证、供货方信息、付款记录、商品交易清单。市场采购的本质是「在市场上采购」,所以采购环节的痕迹比一般贸易更重要——没有采购记录,就无法证明货物来源于试点市场。
出口真实性:1039 报关单、装箱单、运输单据、委托报关协议。报关单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要与实际货物一致,单票货值在 15 万美元以内。
主体一致性: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个体户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报关主体、收汇主体,五者要能对应上。委托出口的,还要有《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资金合规性:收汇水单、结汇记录、跨境人民币结算凭证。货款应从境外采购商或其授权方汇入,进入个体户对公账户,不能由境内个人代付、不能走地下钱庄。
完税证明: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这是「资金完税后可合规划转」的依据,也是应对核查的关键材料。
九、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 1039 既免税又能退税。 不能。1039 是「免征不退」——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不办理出口退税,进项不能退也不能抵。把它当成「免税 + 退税」双份红利是错的。
误区二:在非试点区套用 1039。 1039 以「在经国家批准的试点市场集聚区内采购」为前提。非试点区采购的货物,即使报关时填了 1039,也属于监管方式申报不实。
误区三:借用他人试点资质出口。 自己没有试点区主体,借用别人的个体户或经营者资质报关,导致报关主体与实际货主不一致,涉嫌违规甚至走私。
误区四:把 5% 应税所得率当成 5% 税负。 5% 是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实际税负 = 收入 × 应税所得率 × 适用税率,还要考虑减半优惠等因素。不同试点地口径也有差异。
误区五:超 15 万美元不拆票、不改模式。 单票报关单货值上限是 15 万美元(含)。超限额应拆票申报,或改走一般贸易等其他模式,不能硬报。
误区六:用个人账户收境外货款。 1039 允许灵活收汇,但收汇主体必须与报关主体一致。用个人储蓄卡直接收外贸货款,属于资金体外循环,账户易被冻结,外汇也无法核销。
误区七:忽视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内的商品不能走 1039,而且清单每年更新。用旧版本判断,可能踩到新增的禁限品类。
十、合规红线
红线一:非试点区套用、跨区套用。 监管方式申报不实,货物可能被扣、被罚。
红线二:借用、出借试点资质。 报关主体与实际货主不一致,涉嫌走私与骗税。
红线三:虚构采购、虚构交易清单。 综合管理系统里的交易清单是免税申报的基础,造假属于骗税。
红线四:超限额申报、故意拆单规避。 单票超 15 万美元仍按 1039 申报,属于申报不实。
红线五:地下钱庄、个人账户分拆收汇。 触碰外汇管理与反洗钱红线。
红线六:免税货物未单独核算。 免税出口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混算,无法准确划分的,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处理。
红线七:未按规定录入交易清单或办理免税申报。 依据 89 号公告第八条、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可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
十一、开跑前的自检清单
- 采购地是否属于经国家批准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市场集聚区?
- 拟出口商品是否在当年版市场采购贸易负面清单之外?
- 是否已在试点区注册经营主体并开立对公账户?
- 是否已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和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 出口退(免)税备案类型是否选择「免税」而非「退税」?
- 单票报关单货值是否控制在 15 万美元(含)以内?
- 交易清单是否在签订采购合同或交货时及时、准确录入?
- 委托出口的是否已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并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收汇是否进入对公账户,收汇主体是否与报关主体一致?
- 是否清楚 1039 拿不到退税,与走 0110 退税相比哪个更划算?
常见问题(可读版)
Q:1039 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有这个模式? A:1039 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监管代码,适用于在国家批准的试点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单票货值 15 万美元以下、在采购地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它解决的是小商品、杂货、二手设备这类「上游拿不到进项发票」的出口合规问题:增值税免征不退,不需要进项票,所得税可核定征收。本质是给无票采购一条合法通道。
Q:1039 能退税吗? A:不能。1039 是「免征不退」——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不办理出口退税,采购环节的进项不能退也不能抵。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第三条。有足额进项票的货物,走 0110 或 9710 退税更划算。
Q:单票 15 万美元是硬限制吗? A:是。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221 号明确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 15 万美元(含 15 万美元)以下。超过限额的订单,应拆成多票申报,或改走一般贸易等其他模式。故意拆单规避限额属于申报不实。
Q:不在试点区能用 1039 吗? A:不能。1039 的前提是「在经国家批准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市场集聚区内采购」。非试点区采购的货物,即使报关时填 1039,也属于监管方式申报不实。目前全国有数十个试点集聚区,广东包括广州花都、深圳华南城、东莞大朗、中山利和灯博中心、佛山乐从、汕头宝奥玩具城等,具体名单以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Q:1039 的核定征收税率是多少? A:严格说不是「税率」,是应税所得率。多数试点按 5% 左右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经营所得,再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比例和执行方式以试点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把 5% 当成综合税负是误读,实际税负 = 收入 × 应税所得率 × 适用税率。
Q:个体户能叠加个税减半优惠吗? A:符合条件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否叠加核定征收、如何计算,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Q:1039 的报关流程有什么便利? A:三个:一是单票 15 万美元的限额比早期提高;二是商品品种多的可按简化归类规则申报,不必逐项录明细;三是可在采购地海关申报,配合全国通关一体化,货物不必强制运到试点市场所在地。具体归类规则以海关现行规定为准。
Q:收汇必须进对公账户吗? A:是。1039 允许灵活收汇、允许多主体开立外币结算账户、允许人民币结算,但收汇主体必须与报关主体一致。境外货款应进入个体户名下的对公外币账户或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个人储蓄卡直接收外贸货款属于资金体外循环,账户易被冻结,外汇无法核销。
Q:1039 和 9610 都是无票出口,怎么选? A:看货值和业务形态。9610 是 B2C 零售出口,单次申报价值限值 5000 元人民币,靠「清单核放、汇总申报」通关,走综试区无票免税;1039 是市场采购,单票可到 15 万美元,靠试点市场集聚区采购,免征不退。小包直邮选 9610,批发市场拼柜选 1039。
Q:首要次做 1039,最应该先确认什么? A:先确认三件事:采购地是不是试点区、商品在不在负面清单外、单票货值是否在 15 万美元以内。这三条是准入资格,任何一条不满足,1039 都不成立。确认完了再看有没有进项票——有票的话,走 0110 退税可能比 1039 更划算,别为了图省事放弃退税款。
常见问题
Q01 1039 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有这个模式?
Q02 1039 能退税吗?
Q03 单票 15 万美元是硬限制吗?
Q04 不在试点区能用 1039 吗?
Q05 1039 的核定征收税率是多少?
Q06 个体户能叠加个税减半优惠吗?
Q07 1039 的报关流程有什么便利?
Q08 收汇必须进对公账户吗?
Q09 1039 和 9610 都是无票出口,怎么选?
Q10 首要次做 1039,最应该先确认什么?
本文由 策海(Sealution) 整理。文中涉及的税率、期限、监管口径以主管机关现行规定与个案实际情况为准,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办理请结合企业实际业务与当期执行口径判断。